政府机关标牌制作、悬挂规范
1、标牌形式。
党委及作事机构、派出机构、人大常委会、政府及做事部门、派出机构、政协委员会、审判机关、法律监督机关等政府行政单位、人民团体的标牌统一为条牌,自上而下排列;事业单位依据实质可挂条牌或方牌,条牌自上而下排列,方牌自左向右排列;乡镇办、站、所的标牌统一为方牌,自左向右排列;各级内设机构标牌统一为门牌,上方标志单位名称,下方LOGO科室名称,自左向右排列。
2、标牌色彩。
党委及工作机构、派出机构条牌统一为白底红字;人大常委会、政府及作事部门、派出机构、政协委员会、审判机关、法律监督机关等国家行政单位、人民团体、事业单位条牌统一为白底黑字;乡镇办、站、所以及事业单位方牌统一为钛金黑字;各级内设机构门牌,上方单位名称标识党委部门为白底红字,行政事业单位为白底黑字,下方科室名称标志统一为蓝底白字,自左向右排列。
3、标牌尺寸。
县区党委、人大常委会、政府、政协委员会、纪委和市直机关部门、人民团体及市委、市政府直属机构、派出机构条牌高240厘米,宽40厘米;市直代管机构、部门管制机构和县级事业单位条牌高230厘米,宽38厘米;乡镇党委、人大、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和县区机关部门、人民团体及县区党委、县区政府直属机构、派出机构条牌高220 厘米,宽36厘米;县直代管机构和科级事业单位条牌高215厘米,宽34厘米;县级事业单位方牌高60厘米,宽80厘米;科级事业单位方牌高40厘米,宽60厘米;乡镇办、站、所方牌高40厘米,宽60厘米;各级内设机构门牌高12厘米,宽30厘米。
4、标牌名称。
标牌名称应为法定名称,根据机构编制部门的批准文件,如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制造,能采用机构编制部门规定的简称。标牌应当应用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字,字体为宋体。质地根据各单位本质情况自行确定。
5、挂牌形式。
标牌应挂在单位醒目位置,庄重、严肃,不加任何装璜。代管机构、部门管理机构可与单位标牌一并悬挂;单位内设机构标牌不得与单位标牌并列悬挂;特别设机构原则上不悬挂标牌,确需悬挂的,务必由主管部门按程序行文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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